會計23-01合夥之意義及設立紀錄

意義

依據民法,由二人以上相互訂立契約,共同出資經營並共同承擔盈虧責任

特質

1.不具法人資格。

2.合夥人互為代理人。

3.普通合夥人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。

4.財產共有。

5.依合夥契約分配損益;契約未約定,依出資額比例分配。

6.夥權須全體合夥人同意,才可轉讓。

種類

普通合夥人

對合夥之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。

隱名合夥人

對合夥之債務以出資額為限。

勞務出資人

除契約另有規定外,只享受利益,不負擔損失。

設立

紀錄

資本項目

合夥人資本

記載原始投資、增資及減資。

合夥人往來

記載合夥企業與合夥人之間的往來、損益分配。

投資項目

1.現金:

 借:現  金

   貸:合夥人資本

2.非現金資產:依資產之公允價值或合理估價入帳。

 借:設  備

   貸:合夥人資本

3.勞務:依勞務之公允價值或合理估價入帳。

 (1)創業期間

  借:開辦費

    貸:合夥人資本

 (2)經營期間

  借:預付薪資

    貸:合夥人資本

4.債權(應收款項):以淨變現值入帳。

 (1)應收票據

  借:應收票據

    貸:應收票據折價

      合夥人資本

 (2)可能無法收回:提列備抵損失。

  借:應收款項

    貸:備抵損失

      合夥人資本

 (3)確定無法收回:減少應收款項。

5.權利:先合理估價,經其他合夥人同意。

 借:專

   貸:合夥人資本

獨資

合夥

意義

二個獨資企業合併為一個合夥企業。

會計處理

1.結束各獨資帳戶

 (1)將資產重估、入帳。

 (2)結清帳戶。

2.成立新帳(開業紀錄)

 (1)將獨資結束帳借貸方對調。

 (2)將相同項目金額合併。

 (3)將業主資本改為合夥人資本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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